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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重审却驳回起诉:债权转让绕不开原基础合同的仲裁条款

发布者:程岭梅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程岭梅律师代理路桥总包方债权转让纠纷翻盘实录

一、一笔砂石款,牵出一场连环官司

某路桥公司承建西南地区某工业大道市政工程,将桥梁工区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分包合同专用条款里,藏着一句签约时没人在意的话: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7年10月,李某、徐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向工地供砂石。到2018年2月,账上欠着货款165.9万元,《建筑材料结算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劳务公司甩出一句话:总包方欠我工程款,这钱该他付。

接下来的一个月,动作接连而来:4月21日,路桥公司项目部人员出具《承诺书》,承诺月底前代付砂石款65.9万元;4月26日,劳务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路桥公司代付全部165.9万元;4月27日、29日,路桥公司分两笔支付了65.9万元,此后未再支付。6月8日,劳务公司与两位供应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把自己对路桥公司“已经确认的应付工程款”100.01万元转让出去,抵偿砂石款。7月17日,李某、徐某起诉,请求判令支付砂石款1000109.4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这案子表面是买卖合同加债权转让,骨子里却是劳务分包合同一笔没结完的账。而这笔账怎么结、谁欠谁,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交成都仲裁委员会。

程岭梅律师接受路桥公司委托时,答辩期过了,管辖权异议期也过了。

二、困局:三个不利叠在一起

第一重,程序之门已经关上。管辖权异议期届满,“约定仲裁”这个本案最锋利的抗辩,在一审程序里提不出来了。

第二重,债权无从确认。工程未竣工验收,双方从未结算,劳务公司对路桥公司究竟有没有债权、有多少,只有等结算落定才知道——而结算本身正在别处进行。

第三重,账面痕迹不利。路桥公司受托代付过65.9万元,很容易被对方渲染成“事实上认可欠款”。

换句话说,摆在程律师面前的,是一场实体上难赢、程序上无牌可打的官司。

三、一审:明知难赢,也要把实体抗辩打扎实

一审阶段,程律师围绕《合同法》的债权让与规则,搭起四层抗辩。

债权不存在。依《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可让与的债权须合法、确定且无争议,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双方手里只有《退场清算汇总表》这类过程性清点资料,而非结算依据;劳务公司因违约退场应扣违约损失,其拖欠供应商货款引发的五个未决诉讼(标的1335万余元)及190万元协助执行款项均应扣减。品迭下来,劳务公司对路桥公司不存在确定债权。

书证自相矛盾。同日落款的《承诺函》写着“若我公司享有债权(金额未最终确定)”,《债权转让通知书》却称工程款“已经确认”且未扣减已付款项——受让人明知债权存疑,仍照单受让。

通知要件缺失。依《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原告以起诉替代通知,等于把通知义务转嫁给了法院。

费用与本体无关。资金占用费、保全保险费系砂石买卖项下的债务,路桥公司不是那个合同的当事人,依合同相对性无从承担。

2019年5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四层抗辩未被采纳:路桥公司承担部分付款责任。

四、二审:把在途仲裁摆上台面,换来一纸发回重审

上诉后,程律师换了打法。本案的核心争点——劳务公司对路桥公司有没有到期债权——取决于分包合同的结算,而劳务公司已经就该结算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路桥公司也提出了违约损失仲裁反请求。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与此同时,结算的账要算给二审法院看:以《退场清算汇总表》、调差表及两份关联生效判决、对方仲裁申请书中的自认为据,甲供钢材款及调差款应从结算总价中扣除;再扣除借支代付款项、甲供材款及违约损失,品迭后劳务公司反倒欠路桥公司83.50万元。另外还有一件事:法院早已查封了劳务公司对路桥公司的应收账款580万元——债权若不超过查封额与转让额之和,转让便无从谈起。

2019年11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原判事实查明不清,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退回。没有止步于中止,而是直接给了程序一次重来的机会。

五、发回重审:两段式管辖攻击,一击制胜

2020年1月3日,原审法院重审立案。程序重新来过,管辖权异议这一次提得出来了。但怎么提,有讲究——程律师的打法分两段。

第一段,换个案由,换个法院。债权转让只是“外壳”,双方真正争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结算。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远在数百公里外的工程所在地,原审法院管不了。2020年5月15日,原审法院裁定采纳: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移送工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

第二段,在新的法院亮出仲裁条款。程律师的论证只有三层,但层层递进。

受让债权,要连“壳”一起受让。依《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及债权让与的基本法理,受让人受让工程款债权,应一并承受该债权赖以产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条款。债权可以转让,合同约定不能挑着遵守。

或裁或审。《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仲裁程序已在途,受让人绕开仲裁条款起诉,等于架空合同当事人的程序约定。

程序出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及其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已经写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正应循此路径,而不是进入实体审理。

重审法院全部采纳:李某、徐某受让的债权即工程款,“也应受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的约束”;路桥公司既已明确约定仲裁,且仲裁程序尚在进行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全部争议,回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与在途的仲裁请求、反请求一并解决。

六、案件结果

2018年7月立案,到2020年裁定驳回起诉,这场从接手时就“必输”的官司,走过了五个程序节点:一审判决承担付款责任、二审发回重审、重审移送管辖、异地法院驳回起诉。路桥公司避免了百万元的付款责任,工程款结算与违约索赔全部回到约定的仲裁轨道,与在途程序一并处理。

七、律师手记:这个案子为什么能赢

复盘全程,胜诉的枢纽有四。

其一,仲裁不是备选项,而是主线。接手之初,程律师就把仲裁程序定位为整个争议解决的主战场:只要把争议拉回仲裁框架,路桥公司在结算、违约索赔上便握有整体主动。此后每一步,都朝着这个方向走。

其二,定性先于抗辩。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建工分包结算——案由一变,管辖规则全变;管辖一变,专属管辖和仲裁条款才有登场的机会。复杂案件的突破口,往往藏在“这究竟是个什么纠纷”的定性里。

其三,每一步都在为下一步铺路。一审的实体抗辩,让“债权不确定”成为案件底色;二审把在途仲裁摆上台面,促成发回重审;重审先以案由重定性促成移送,再在新的法院亮出仲裁条款,一击终结。看似四个节点四种打法,实则一条主线贯穿始终。

其四,工程债权的账,要算得清。甲供材、调差款、退场清算、另案查封——这些行业里的“琐碎账”,恰恰是“有没有可转让债权”的胜负手。法律意见最终要落在数字上,法官和仲裁员才好下笔。

还有一句写给当事人:程序权利是有保质期的。若委托早一个月,管辖权异议在一审就能提出,这场官司本可更早收场。出了事,第一时间找律师,而不是等判决下来。

八、代理律师简介

程岭梅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劳动法专业律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新社2025年度企业商事领域(西南)品牌之星“匠心律师”。拥有法学、计算机、工商管理硕士(MBA)三重教育背景,持有二级建造师、CISP-F电子数据取证、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质。

程律师兼具法学、工科与商科复合背景,兼有兼职劳动仲裁员的裁判视角与建造师的行业知识,熟悉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规则的衔接运用,深耕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公司治理与人力资源风控等复合型商事争议,擅长在不利局面下通过程序与实体的组合策略为客户翻盘。

特别说明:本文依据真实代理案例撰写,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公司名称、人名均为化名,案号等可识别信息已作隐去处理,部分情节细节已作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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