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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与成都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改制后劳动关系清理、提成制度效力与劳动者巨额诉求的司法应对

发布者:程岭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与成都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改制后劳动关系清理、提成制度效力与劳动者巨额诉求的司法应对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企业改制、劳动关系承继、销售提成制度效力、长期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金计算等多重复杂问题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主张销售提成高达五百余万元,并诉求补发基本工资、返还扣款、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案件标的大、时间跨度长、法律争议点多。

本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1.改制前劳动关系一次性了结协议的效力认定:劳动者在企业改制时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等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事项均已全部解决,双方间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劳动者不得就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及劳动报酬再行主张权利,亦不得将改制前工作年限计入后续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2.企业销售提成制度的司法审查标准:用人单位制定的销售提成管理办法、逾期应收款扣罚制度等,虽系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但已组织劳动者学习培训、劳动者知晓且长期按该制度领取提成未提出异议的,应认定劳动者受该制度约束。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制度规定及时申领提成,事后主张不受制度约束的,不予支持。

3. 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特殊适用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非劳动报酬类请求(如未休年休假工资中超出正常工资的部分)仍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

4. 销售岗位年休假安排的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主张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已通过春节统一调休安排年休假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用人单位发布春节放假通知明确“统一调休年休假”,劳动者未能证明该期间上班的,应认定已享受部分年休假。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原A公司销售副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A公司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程岭梅,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于1991年入职A公司,后续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A公司与另一公司吸收合并,某与A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约定“甲乙双方间因劳动合同解除、原厂改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职工身份转换、劳动报酬等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事项均已全部解决,双方间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次日,某与更名后的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工资为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

A公司《营销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基本工资标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市场营销处管理制度》规定了业务提成计算方式、提成申领时效等。某参加了相关制度培训并签字确认。

某于2018年申请仲裁,主张: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基本工资、违法扣款、未支付销售提成约五百余万元、未年休假工资,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提成、未休年休假待遇数万元,驳回其他请求。某不服,诉至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某日解除;公司支付某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未休年休假待遇、经济补偿金数十万元。驳回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某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上诉请求全面改判,支持其五百余万元销售提成等全部诉求;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律师、程岭梅律师代理公司方,成功维持了一审对公司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

1. 2010年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及劳动报酬是否已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次性了结?该协议是否排除某就改制前业务主张销售提成的权利?改制前工作年限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2. 公司制定的销售提成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3.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某主张的巨额销售提成(五百余万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 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某进行扣款是否合法?

5. 某主张2017年以前的基本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报酬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6.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销售提成是否构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及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改制前协议的效力:2010年与原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等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事项均已全部解决,双方间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主张改制前的销售提成,不予支持。某要求将改制前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因该段期间已通过协议获得经济补偿并明确约定再无争议,故不予支持。

关于销售提成制度的效力: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营销制度培训并签字确认,其知晓相关制度内容。制度关于提成申领时效、逾期应收款扣罚等规定,系企业对销售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某应受制度约束。

关于审计报告的采信:一审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审计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程序合法,且已经庭审质证。报告确认应提未提金额,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对于因受公司销售制度限制(如逾期未申领)而仅予以列示的款项,一审未予支持,符合制度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某主张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未超过时效。但未休年休假报酬(非正常工资部分)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一审认定已超过时效,予以维持。

关于年休假:公司春节放假通知明确,春节放假超过法定节假日的期间为统一调休年休假,某未能证明该期间上班,应认定已安排部分年休假。对于未何部分,公司应支付相应报酬。

关于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销售提成,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代理策略】

本案二审由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黄律师、程岭梅律师代理用人单位(A公司)。面对劳动者高达五百余万元的巨额上诉请求,以及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劳动者提成和经济补偿金的不利局面,代理律师制定了系统性的代理策略,成功维持了一审判决,为企业避免了数百万元的潜在额外支出。

核心代理策略如下:

1. 坚守改制前协议的法律效力,阻断劳动者对改制前工作年限及业务的追溯权利

某上诉主张其工作年限应自参加工作起算,经济补偿金应按计算,且改制前的销售业务也应计提提成。代理律师精准指出:2010年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等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事项均已全部解决”“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经济补偿”。该协议合法有效,劳动者签字确认,理应受其约束。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驳回某相关上诉请求。

2.论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约束力,对抗劳动者对提成制度的全盘否定

某主张公司销售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应属无效。代理律师提交了会议签到表等证据,证明某已参加制度学习并签字确认。同时指出:劳动者在长达数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按照该制度领取提成、接受扣罚,从未提出异议,事后再以制度无效为由主张不受约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劳动者应受制度约束。

3. 锁定司法审计报告的证明力,驳斥劳动者对报告结论的全面质疑

某上诉称司法审计报告所依据材料未经质证、结论错误。代理律师指出:司法审计报告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报告内容已经庭审质证,各方均有充分机会发表意见。劳动者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维持一审对报告证据效力的认定。

4.区分劳动报酬与非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规则,阻断劳动者对陈旧权利的追溯

某主张2017年以前的基本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报酬。代理律师提出:基本工资差额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未休年休假报酬中超出正常工资的部分(即额外200%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某于2018年4月申请仲裁,其2017年以前的年休假主张已超过时效。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

本案代理成果:二审判决全面驳回某的上诉请求,同时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从公司方角度看,代理律师成功避免了五百万余元巨额诉求中的绝大部分仅需支付部分提成、少量经济补偿金等同时维持了对企业有利的制度效力认定,为企业后续处理同类销售提成争议提供了判例支持。

【案例评析】

一、案件复杂性突出,法律争议点密集

本案时间跨度长达27年,涉及企业改制、吸收合并、劳动关系承继、一次性了结协议效力、销售提成制度效力、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仲裁时效的分项适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与年限、未休年休假天数认定、扣款合法性等多个法律问题。每个争议点都足以影响案件走向,对代理律师的全局把握能力提出极高要求。

二、销售提成争议是本案核心,制度效力是关键

劳动者主张提成五百余万元,但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及货款到账后三个月内需办理提成,过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应收款按比例扣罚提成”。代理律师紧扣制度学习记录和劳动者长期按制度领取提成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可制度效力,将提成支付范围限缩至劳动者已按制度申领但尚未支付的范围,避免了劳动者“事后反悔”导致的巨额赔偿风险。

三、仲裁时效规则的分项适用具有典型意义

二审判决明确区分:属于劳动报酬的销售提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未休年休假额外报酬(200%部分),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这一区分对处理长期劳动关系中的综合性诉求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律师代理价值充分彰显

本案二审阶段,律师团队接受公司委托后,迅速厘清案件脉络,系统梳理改制协议、制度培训记录、司法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劳动者诉求中的法律障碍点,在庭审中层层反驳对方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律师代理意见,驳回劳动者上诉,维持原判。代理结果有效控制了企业的用工风险,避免了万元的额外赔偿,同时也为企业销售提成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了司法背书。

【推荐理由】

1. 案件疑难复杂程度高:本案涉及企业改制、历史劳动关系清理、巨额销售提成核算、规章制度效力审查、仲裁时效分项适用等多个疑难法律问题,时间跨度长、证据材料庞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挑战性。

2. 裁判规则清晰,具有示范意义:二审判决对改制前一次性了结协议的效力、销售提成制度的司法审查标准、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则等作出了充分说理,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3.律师代理成效显著:本所代理律师在二审阶段临危受命,凭借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和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成功应对劳动者584万余元的巨额诉求,维持了一审对企业相对有利的判决,为企业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律师在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代理价值。

4.良好的社会效果与企业合规引导作: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尊重了企业依法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的效力,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对引导企业规范销售提成管理、劳动者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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