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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A公司成都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穿透“兼职协议”面纱,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典型仲裁案例

发布者:程岭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来源】

申请人杨某系外卖配送员,在配送途中因伤住院;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程岭梅律师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程律师接受指派后,成功为杨某确认劳动关系,为其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索赔奠定了决定性基础,充分体现了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配送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以“兼职协议”抗辩否认劳动关系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在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认定争议频发的背景下,本案仲裁裁决穿透协议形式,从实际用工管理、工作安排、报酬支付、保险投保等多维度综合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对新就业形态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本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1. 穿透“协议名称”审查实质管理:即便双方签订名为《兼职协议》的书面文件,仲裁机构仍应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从主体资格、管理隶属、业务组成三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凭协议名称或条款文字作出认定。

2. “非全日制用工”不符合法定要件的,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服务关系”,但协议约定的报酬支付周期(按月支付)及解除条件(需提前十日通知等)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的强制性规定的,仲裁委可依法否定其非全日制用工性质,进而认定构成标准劳动关系。

3. 新业态用工“自主提报时间”不等于“自主决定劳动”:劳动者虽需自行提报可工作的时间,但该时间需经管理人员审核确认方能排班派单,劳动者无权单方决定是否出勤、何时出勤,且请假、报备、交通工具管理、事故处理等均受用人单位统一管控的,应认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外卖配送员第一被申请人:A公司第二被申请人:B公司(A成都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C公司(A公其它分公司)。

B公司录用了杨某,签订了《兼职协议》杨某在配送过程中受伤。杨某日常工作通过系统提报工作时间,由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系统方可安排工作,B公司提供配送用电瓶车,车辆由管理人员统一管理。C公司(A公司其它分公司)向杨某转账支付了劳务费。杨某因伤无法继续工作,杨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其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索赔奠定法律基础。

【争议焦点】

1. 杨某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兼职协议》,能否排除劳动关系的成立?

2. 杨某可以自主提报工作时间,是否意味着其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从而不构成劳动关系?

3. 《兼职协议》约定的报酬支付方式及解除条件,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如不符合,应如何认定双方关系?

【裁判要旨】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兼职协议》的性质。虽然双方签订了《兼职协议》,协议名称为“兼职”,但仲裁委不受限于协议名称,而是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对劳动关系三要素进行实质审查:杨某与B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杨某在B公司场地上班,由B公司提供交通工具,其工作时间需经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方可排班,请假需报备,受伤后需按公司系统设置状态,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杨某接受B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杨某提供的配送服务是B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关于“自主提报时间”是否等同于“自主决定劳动”仲裁委明确指出:杨某虽需自行提报可工作的时间,但该时间必须经B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录入系统后方能生效,且请假需要向公司人员报备。因此,杨某并非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仍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之下。

第三,关于《兼职协议》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依据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然而,本案《兼职协议》约定“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报酬”,实际支付周期远超十五日;协议同时约定“申请人需提前十天通知解除本协议”,不符合“随时通知终止”的法定特征。因此,该协议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不能以此否定标准劳动关系的成立。

第四,关于管理人员身份的认定。多名管理人员均在同一工作群中对杨某进行管理,工作内容互相配合。被申请人仅认可其中一人为公司员工,但未在庭后核实其他管理人员的身份,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仲裁委裁决:确认第二被申请人B公司(A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申请人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策略】

本案由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程岭梅律师为受援人杨某提供代理。在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普遍以“兼职”“众包”“劳务”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业背景下,程律师凭借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和对新业态用工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制定了以下核心代理策略:

1. 以实际管理行为为核心构建证据链:程律师并未拘泥于《兼职协议》的文本,而是系统梳理了工作群聊天记录、系统排班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大量日常管理证据,充分证明用人单位对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交通工具、请假报备、事故处理、保险对接等各环节实施了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有力反驳了“自主提报时间即自主决定劳动”的抗辩。

2. 精准运用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要件进行反制:针对被申请人主张双方为“兼职服务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的辩解,程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报酬支付周期(不超过十五日)及随时解除权的强制性规定,指出《兼职协议》约定“按月支付报酬”“提前十日通知解除”均不符合法定要件,从而有效排除被申请人以非全日制用工规避标准劳动关系的可能。

3. 善用举证责任规则,锁定管理事实:被申请人仅认可部分人员为员工,否认其他管理人员的身份。程律师通过组织被申请人自行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工作群管理事实,成功促使仲裁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被申请人未完成举证责任为由,认定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确认了相关管理行为归属于用人单位。

4. 紧扣受援人核心诉求,为工伤认定铺路:本案仲裁请求仅为确认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在于为后续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索赔奠定法律基础。杨某在配送过程中受伤,劳动关系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获得工伤认定及相应赔偿。程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始终围绕这一核心目标布局,最终成功为杨某打开了工伤索赔的法律通道。

【案例评析】

一、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示范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外包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用人单位通过“兼职协议”“劳务协议”“众包协议”等名目规避劳动关系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裁决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穿透协议名称,以实际管理行为为核心认定劳动关系,体现了“重实质、轻形式”的司法导向,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二、对“非全日制用工”抗辩的有效规制

被申请人试图以“非全日制用工”规避标准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依法审查报酬支付周期、解除条件等法定要件,认定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裁判规则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之名行“规避标准劳动关系”之实,对规范平台用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专业律师在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中的独特价值

程岭梅律师的专业代理,使受援人得以在零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终赢得关键裁决。这充分证明: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弥补劳动者在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四、对劳动者的启示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前,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工作群聊天记录、排班记录、管理人员指令、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上述证据将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五、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协议名称或格式条款排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工作排班、出勤审核、请假审批、设备管理、保险安排等管理行为,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承担工伤、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

【推荐理由】

1. 典型性强:本案系新就业形态外卖配送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以“兼职协议”抗辩否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平台用工领域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争议。

2. 裁判规则清晰:仲裁委从实质管理、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等多维度作出充分说理,对同类案件具有直接的参考和指导价值。

3. 社会效果良好:本案裁决有力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劳动仲裁在平衡劳资力量、规范平台用工中的积极作用,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代理律师简介】

程岭梅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主任,系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并荣获律新社2025年度企业商事领域品牌之星(西南)匠心律师。

程岭梅律师拥有法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三重学历背景,并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及注册电子数据取证专业人员(CISP-F)等多项资质。担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一带一路商事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工作委员会委员。

程岭梅律师的执业领域深度聚焦于为大型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与合规解决方案、代理重大复杂劳动案件及商事诉讼案件。凭借其独特的知识结构,她尤其擅长将法律服务与企业管理、信息安全及风险控制相结合,为客户搭建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涵盖公司治理、劳动用工、数据及信息安全、建设工程等多个关键模块,解决复杂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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